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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天行健,我不是说你糊涂,我要证明你糊涂

  天山童姥

  在天行健《我对司先生魏先生Nat Med的通讯文章的看法(三)及回复各位网
友》(xys20060511)一文中,这样答复冷眼向洋看世界:您提到“要知道在科
学上遵循的就是“有罪推定”原则。除非你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你的结论,否则
你的结论不能得到认可。”。讲的非常对,文章所发表的结果就是来证明所提到
的主张的,可是,到您提出质疑造假主张的时候,阁下也应该发表充分的证据来
支持您的结论啊,按您的说法,如果您不发表充分的证据,您的结论是不能得到
认可的。

  “讲的非常对”和“到您提出质疑造假主张的时候,阁下也应该发表充分的
证据来支持您的结论啊”,前后矛盾。

  既然天行健同意冷眼向洋看世界的:在科学上遵循的就是“有罪推定”原则
(天行健:讲得非常对),那么想必天行健应该知道“有罪推定”的举证方应该
是被假定“有罪”的一方吧。就这个案例来说,举证方应该是遭到质疑的魏于全。
天行健说:文章所发表的结果就是来证明所提到的主张的。现在被质疑的正是
“文章所发表的结果”,那么魏于全就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文章的结果,
比如原始数据。再如小鼠数量,魏于全应该解释这个论文到底用多少小鼠就可以
得到这个结果,几百只,几千只还是几万只?然后出示相关证据(发票、收据或
相关凭证)证明。这个程序就叫“有罪推定”,被质疑方必须出示令人信服的证
据以证明自己清白,否则被定为“有罪”。如果天行健认为文章所发表的结果就
可以证明所提到的主张,那么这个世界就不存在造假一说了,因为这世上发表的
每一篇论文都是用来证明所提到的主张的。

  天行健刚刚同意了科学上要遵循“有罪推定”原则,却马上又说:到您提出
质疑造假主张的时候,阁下也应该发表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您的结论啊。由质疑方
出示证据证明被质疑方“有罪”,这不是“有罪推定”,恰恰相反,这叫“无罪
推定”,这是司法上必须坚持的原则。比如警方抓到犯罪嫌疑人,首先这个犯罪
嫌疑人被假定是“无罪”的,需要出示证据证明此人“有罪”的是警方。即便这
个犯罪嫌疑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,但是如果警方的证据不确实肯定,
也不能定罪。

  现在,被质疑人是魏于全,如果坚持“有罪推定”原则,那么需要出示证据
的是魏于全,而不是质疑人;如果坚持“无罪推定”,那么魏于全就不必出示证
据了(魏有权保持沉默),而是质疑人要拿出过硬的证据证明魏于全错误。

  天行健刚刚同意“有罪推定”,也就是说同意应该魏于全举证,却马上又让
质疑人拿出证据来。逻辑如此混乱,不知道天行健是本来糊涂呢还是有意糊涂?
或者其实并不知道什么叫“有罪推定”?

(XYS2006051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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